身份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DENTITY),一般简称“CI”,是香港居民去外国的旅行证件,不表明国籍。只有香港的永久居民才能领取身份证明书,持此种证件可以自由出入香港,无须向香港当局办理手续。拥有身份书的香港居民和拥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香港居民在法律地位上不同。身份证明书持有者虽然也可自由进出香港,但持这种证件到其他国家去,均需事先向该国申请入境证,不可能享受各种优待。这种身份证明书除了在中国大陆和澳门之外,在世界各地都有效。
3.签证身份书
签证身份书(DOCUMENT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一般简称为“DI”,是不表明国籍的证件。香港临时居民(居住满:年而未满7年者)均可领取这种证件。持这种证件可以离开香港来内地和去澳门或去外国旅行,但无权自由进入香港。持证者出外旅行,须事先向香港当局申请办理返回香港的入境签证。到外国则须事先办妥前往国的入境签证手续,持这种证件办理外国签怔很困难,不少国家不承认这种证件。签证身份书一年多次有效,超过有效期则不能重返香港。
旅游香港许可证(HONG KONG MULTIPLE VISIT PERMIT)发给澳门同胞旅游香港用,但持香港证不能经罗湖出入香港。
回归后香港居民身份的变化
中国政府从1997年7月: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因此香港居民的身份也发生变化。根据英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的承诺,规定了任何因与香港有关系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的人,1997年7月:日失去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但有资格在该日前取得新的地位,即 :英国国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缩写为BNO并且可获得注明这个地位的英国护照。这种新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实质上只是一种旅行证件,即持有人无权因此而获得在英国的居留权,同时也不直接载明持有人在香港有居留权,持有人拥有香港永久身份证,以此间接地表明他在香港有居留权。另一方面:“英国国民(海外)”的护照只限于1997年7月:日以前(不含7月:日当天)与香港有关的出生者,并且必须在7月:日以前申请,否则便丧失这一权利。第三方面;“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不能获得英国政府的外交保护,只是经当事人主动请求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以外的第三国才可以获得英国的领事服务和保护。可见英国有关香港居民的国内法的变通,表明了香港居民身份,既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又以“英国国民(海外)”的身份保留其适当地位。
根据英国在1985年制定香港法, (HONG KONG ACT),他们在97年7月:日及以后,将会自动失去。‘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及不能继续使用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但他们可以在1987年7月至1997年的期间内,申请登记为“英国国民(海外)”简称BN(O),取得。“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这种新护照,在1997年后将仍然有效。护照持有人在旅游外国时可以申请获得英国的领事服务和保护,包括签发紧急护照、协助护照持有人与家属亲友联络,按需要贷款、协助护照持有人返回香港、持有人在医院或监狱时,获得英国领事探访。如果登记成为。“英国国民(海外)”,那么在1997年后,不但可以在旅行外国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还可以选择使用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但他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受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